掌握好民法典立法用语的变化,让普通人在签订合同时避免出错,同时也在考验着法律人的专业性和细致度。
“辨物居方”,出自《周易·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意思是学会分辨各种事物例如词语的性质、条件等因素,才能使得事物各得其所。放在合同当中,辨物居方就是合同用词要精准无误,恰如其分。
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将“摁手印”改为“按指印”,将“肢解“改为“支解”,运用“辨物居方”的方法可以快速辨析民典法立法用语变化和辨析。
同时,还有以下几个例子供我们参考:
要求→请求
“要求”,带有命令的语气和强势的态度,表达“应该这样做”。《合同法》用的是“要求”,例如《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但合同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在这里使用“要求”就过于咄咄逼人,“请求”则温和许多。所以,《民法典》第495条这样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居间→中介
《民法典》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统一改为“中介合同”。
例如: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但处于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中介地位的,除了有“居间人”还有“经纪人”,显然“中介”的范围比“居间”更广。《民法典》将“居间”替换成了“中介”,避免了疏漏。
组织→单位
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民法典将“单位”统一为“组织”,例如《合同法》第4条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到了《民法典》则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而言之,法人也是组织。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因此,“组织”一词可以涵盖个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作出→做出
“作出”是立法用语,常见“作出规定”“作出决定”这类的表达,例如《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做出”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在法条中使用的频率非常少,只有在《民法典》第828条出现过:“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签订→签署
“签订”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最常见的“签订合同”,都是双方行为。因此,《民法典》里对当事人双方建立条约或契约的行为,都是采用“签订”的说法。例如,《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署”是在文件、条约、凭证等上签字,例如“签署公文”,是单方行为。因此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出现相关表达。
损害→损失
《合同法》对这两个词没有严格区分,例如《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里面将这两个词区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语义更确切。例如《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抵销→抵消(抵扣)
“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是法律常用规定词语,常见债务抵销,例如《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更多属于物理意义上的范畴,在法律上则是不规范写法。而另外“抵扣”这个词,在国内一般意义上讲是“增值税抵扣”
住所→住址→地址
法人的经常居住地,被称为“住所”。《民法典》把《合同法》中“经常居住地”的表达,替换成了“住所”。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经常居住地”表述常用于自然人。上述条款系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因此将“经常居住地”表述调整为“住所”更为准确。
住址,即住所的地址。虽然在日常生活使用频率很高,但在《民法典》和《合同法》当中都没有出现。
地址是口头用语,也是用于定位的通称。这个词在《民法典》第649条出现过一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通过以上示例我们可以看出,相较《合同法》,《民法典》条文无论在用语措辞或行文表达方面,更为严谨、精准和周到,较好地体现了立法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均衡。
合同目的
另外,都说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很重要,但大家有没有数过,合同目的在《民法典》当中出现多少处?分别解决多少个问题吗?
据统计,《民法典》当中提及“合同目的”的条文有11处之多,它们分别决定了合同的八大问题:
第一,双方约定不明时按照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11条)
第二,乙方主张因不可抗力或迟履行债务解除合同是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63条)
第四,一方主张没收或返还定金时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87条)
第五,买受人主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解除买卖合同时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10条)
第六,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解除买卖合同时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3条)
第七,承租人以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时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729条)
第八,双方预见损失赔偿范围时依赖于合同目的判断。(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84条)
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基本工具。因此,如何规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已成为影响市场交易主体成败的关键。世界上没有一份完美的合同,但是各种业务、各种风险却不是一成不变的。
民法典实施在即,我们需要提升自身的合同实务技能,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掌握用语多样化和精确表述,以滴水不漏的合同应对千变万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