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韶华律师受河南法制报“法直播”邀请现场连线答疑。
【案件】朱婷称被自媒体诽谤,已提起刑事自诉
12月27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河南法制报“法直播”与我所高级合伙人王韶华律师连线时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要求?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1.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 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1)案件来源不同。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3)审查程序不同。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三、诽谤罪如何认定?成立的话,有哪些处罚?
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那么,如何进行认定呢?
这里的“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或挂草鞋游行、当众撕剥他人衣服等;“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漫画等。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的事实。
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都将依照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我所高级合伙人王韶华律师在连线过程中针对观看“法直播”的网友提出的法律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最后提示大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网络上发言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