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微博号为“顺丰集团”的微博账号发表了一篇“关于劳力士手表遗失事件进展说明”,称找到了劳力士手表,这的确是一个可喜的消息。但作为律师,看到这个消息后不禁会想如果手表找不到怎么办,是否可以按照38万元的原价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可知快件丢失、损坏等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非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笔者觉得快递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赔偿。
上面法律规定说清楚了,但是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快递公司在收快递的时候一般会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并且寄件单上一般会写上不保价怎么赔偿,那么这算不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呢?对此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种不保价怎么赔偿的约定,其法律性质应当为免责条款;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生效。什么情况下生效又涉及到了格式条款生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生效需要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若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则格式条款不生效,从而免责条款也不生效。
综上,如果价值3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丢失了也是有可能按照原价赔偿的。但是这就需要快递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若快递公司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了,那么就只能按照快递公司出具的不保价怎么赔偿的规则赔偿了。
作者:邢泽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