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债务人死亡,真的就人死债消了?
发布时间:2021.02.22 作者: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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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死债消”。那么若债务人身亡,债务是否就真的自动消除了呢?1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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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李某向王某借款9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9年9月,李某在事故中死亡。王某向李某的近亲属主张债权未果,遂将其诉至内乡法院。内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近亲属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的债务,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近亲属未主动履行,王某向内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孙晓峰和法警高辉向李某近亲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也未主动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和法警又先后四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劝说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无动于衷。

执行结果

面对此种情形,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月29日,执行法官和法警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李某近亲属仍拒绝还款,执行法官遂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做完核酸检测后,李某近亲属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提出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协商还款。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约定王某放弃部分利息,李某近亲属一次性支付王某10万余元。


29日下午,被执行人家人将10万余元如数送到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也对其解除了司法拘留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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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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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即债务超出遗产范围的,无需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可见,“人死”是否“债消”,还要看债务人是否留有遗产。本案中,李某的近亲属继承了遗产,自然也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