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雅静
专职律师
- 业务领域
- 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司法与民商事,婚姻家事
- 执业资格
- 执业律师
- 教育背景
- 郑州大学
- 工作经历
-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工作语言
- 中文,英文
律师介绍
执业以来秉承:“不断学习、维护正义、坚持信念、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尽心尽力地为每一位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
代表案例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股东未足额出资,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某与张某、焦某及第三人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因第三人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焦某、张某为被执行人,判令二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围绕股东出资义务及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展开深度研判。经细致调查取证,律师查实焦某、张某作为第三人公司股东,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庭审中,承办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明确主张: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其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针对各方抗辩,律师逐一击破:
焦某系公司原始股东及现股东,在第三人公司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已成就,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虽辩称其并非实
